民國古建筑被拆毀因政府盲目賣地
近期廣州兩棟建于民國時期的古建筑被開發商拆毀,令人扼腕嘆息。有關政府部門事后對此表達了強烈的譴責,稱對歷史建筑被拆毀感到痛心。但據新華社調查發現,被拆毀的金陵臺和妙高臺所在地塊,早在2007年就已被地方政府當作爛尾地塊進行拍賣,開發商拆除它們前已通過合法程序獲得許可。
回顧近幾年引發爭議的古建筑拆毀事件,地方政府保護不力是悲劇發生的一個關鍵因素。深究其內情,一些地方政府只顧眼前利益和任期內的政績,將賣地收入看得比文物保護更重修繕和保護古建筑需投入的大量人力和財力,睜只眼閉只眼將土地賣給開發商卻能獲得不菲的土地出讓金。鑒于此,要想防范古建筑被拆毀的悲劇,需要有效地遏制地方政府盲目賣地沖動。
有遠見的地方主政者應意識到,古建筑其實是助力城市發展的重要文化資源,從長遠利益考慮,應將古建筑保護作為城市規劃工作的一部分。地方政府在賣地之前,如果能對相關地塊的文物和古建筑進行排查和登記,并制定有效的保護方案,古建筑被開發商合法拆毀的事件,恐怕也不至于頻繁發生了。
當然,防范地方政府因賣地沖動而將古建筑置于危險境地,不能完全靠地方政府的自覺。一方面,文保部門要加緊對文物或古建筑的登記和認證工作,防止一些古建筑不明不白就進入了開發商的拆遷范圍。這種登記和認證,應該完全以建筑本身的價值為標準,而不只是看其是否屬于文物保護單位、是否進了歷史建筑名單。近年來,很多極有價值的古建筑,就因為暫未納入國家文保單位而被肆意破壞,令人痛心。
另一方面,相關部門也要加強文物保護立法,完善問責機制,甚至明確出臺規定,禁止將文物遺址和古建筑所在土地隨意打包售賣。在賣地前設置專門的審核環節,看所售土地上是否有待保護的建筑,有無保護方案等。如此,增加破壞古建筑的違法成本,地方政府在賣地時才能三思而后行。